豐富涉外法治司法工具箱

來源:光明日報 作者:張文亮 2024-09-13 23:52:51

  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戰(zhàn)略布局,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fā)展利益的時代要求。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xiàn)代化的決定》提出,“加強涉外法治建設。建立一體推進涉外立法、執(zhí)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務、法治人才培養(yǎng)的工作機制。完善涉外法律法規(guī)體系和法治實施體系,深化執(zhí)法司法國際合作”。我國涉外法治建設起步較晚、任務繁重,為更好回應更高水平改革開放背景下跨境交往對司法的迫切需求,亟須構建涉外法治司法工具箱。這既需要依托涉外立法的基礎支撐,也需要發(fā)揮我國法院的創(chuàng)造性,要求持續(xù)推進涉外司法審判體制機制改革,提升涉外司法效能,發(fā)揮好司法與立法、執(zhí)法、守法、法律服務的深度協(xié)同,努力以國際良法促進全球善治。

  構筑法律之盾,加緊完善司法防御體系

  近年來,國際經(jīng)貿形勢日趨嚴峻,單邊主義盛行,為應對隨之而來的外國司法管轄權擴張以及外國法的不當適用,運用法律武器維護國際交往中我國公民、企業(yè)權益和國家利益日益必要,司法機關首先需要確立和完善防御性涉外司法機制,抵御外部挑戰(zhàn)、應對國際爭議并維護涉外法治秩序,為市場主體提供更為周全、適時的司法應對手段。其中,司法管轄權的合理擴展與法的域外適用中的有效司法管轄權供給尤為必要。

  一是完善涉外司法管轄權規(guī)則。豐富涉外司法管轄權依據(jù)并保障其有效行使已成為司法介入國際經(jīng)貿往來的基石。目前,國際社會缺乏統(tǒng)一的涉外司法管轄權體系,各個國家自主決定跨國糾紛應對與解決中的司法管轄規(guī)則,國別管轄權的競存將是涉外司法的基本狀態(tài)。在此情境下,設置周延、開放與合理的管轄權根據(jù)不可或缺,而有效擴展司法管轄的依據(jù)和范圍是其中的重要舉措。近年來,我國企業(yè)遭受外國制裁的情形驟增,而受制于境外司法管轄的場景漸多。面對美國等實施的長臂管轄,通過司法管轄權的合理擴張形成制衡是必要舉措。賦予中國法院更為廣泛的涉外司法管轄權,可以有效強化中國企業(yè)應對國際風險和挑戰(zhàn)的能力。一方面,通過新的立法或修法賦予中國法院更廣泛意義上的司法管轄權,擴展涉外司法管轄權依據(jù);另一方面,中國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可以合理擴大解釋其管轄權依據(jù),進而擴展其受理涉外案件的范圍。2023年修正的民事訴訟法確立了涉外民事糾紛與我國存在適當聯(lián)系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轄,這一最新立法引入了開放性的司法管轄權依據(jù),豐富了我國涉外司法管轄的行使基礎。此外,我國通過了外國國家豁免法,人民法院可以受理針對外國國家提起的訴訟,為我國公民和企業(yè)在境內起訴外國國家提供了管轄權基礎。這些新近立法,順應了國際主流趨勢,并有效擴展了我國法院在涉及外國國家情形下的案件管轄權。

  二是構建法的域外適用中的司法體系。推動法的域外適用,關鍵在于加入與涉外管轄相匹配的司法機制,確立我國法院在法的域外適用中的保障作用。一方面,修正后的證券法、反壟斷法以及新頒行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反外國制裁法等法律中的域外適用條款確立了中國法的域外效力,境外證券行為、壟斷行為、數(shù)據(jù)違規(guī)處理等對中國境內產(chǎn)生影響的,適用中國法律;另一方面,為解決前述境外行為損害我國主體利益的糾紛案件,需要賦予我國法院司法管轄權,從司法角度助力法的域外適用體系。民事訴訟法確立的基于“適當聯(lián)系”行使的涉外司法管轄權以及其他傳統(tǒng)的涉外管轄權依據(jù),提供了較為周延的涉外管轄依據(jù),為法的域外適用中的糾紛解決提供管轄權基礎。與此相應,恰當厘清“適當聯(lián)系”管轄權與“侵權行為地”等傳統(tǒng)管轄權依據(jù)之間的關系亦成為我國涉外司法助力法的域外適用的關鍵事項。涉外司法與法的域外適用相關立法、執(zhí)法形成協(xié)同,通過管轄權的恰當行使提供有效涉外司法保障。

  三是探索維護司法權行使的方式。國際社會尚不存在普遍適用的管轄權協(xié)調機制,各國管轄權的競相行使容易引發(fā)國家間的管轄權沖突,使得當事人的跨境交易和訴訟成本劇增。禁訴令是解決平行訴訟問題的一種重要協(xié)調手段,普遍適用于英美等普通法系國家。我國法院在實踐中積極借鑒禁訴令制度,通過要求特定當事人不得在其他國家或法域進行某些訴訟行為以保障我國司法管轄權的行使。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康文森無線許可有限公司與華為技術有限公司確認不侵害專利權及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案中,禁止康文森公司向德國法院申請執(zhí)行德國法院判決。隨后,武漢中級人民法院和深圳中級人民法院亦在涉外標準必要專利訴訟中適用禁訴令,保障我國法院涉外司法管轄權的行使及案涉中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禁訴令的適用是我國法院在無明文法律規(guī)定情況下為解決國際平行訴訟問題的司法首創(chuàng),該機制的合理行使有助于維護我國司法權并豐富我國解決國際平行訴訟的“武器庫”。

  磨礪法律之矛,探索引入司法迎擊機制

  在完善防御性機制之余,涉外法治司法工具箱的另一維度是增強中國在全球司法體系中的話語權、影響力,推出解決國際爭議的中國方案。

  一是深化國際司法合作,營造有利法治環(huán)境。中國法院與國際司法機構之間應建立更為緊密的司法合作關系,增強中國在國際法律事務中的主導權。應完善我國與外國法院之間在域外送達、跨境取證等領域的有效合作。此外,為有效應對國家間平行訴訟帶來的管轄權沖突及更為公正合理地解決跨境爭議,通過“禮讓原則”主動化解涉外司法管轄難題成為構建涉外司法工具箱的重要方式。與禁訴令的適用相對,我國法院對與我國聯(lián)系較弱的案件可以克制行使管轄權,適度禮讓他國司法管轄權的行使。多年來,我國法院在實踐中踐行“不方便法院原則”,對于不涉及我國當事人或國家利益、不適用我國法律、不存在選擇我國法院的協(xié)議管轄等情形下的案件駁回當事人起訴。民事訴訟法吸納并進一步發(fā)展了“不方便法院原則”的司法實踐,將“不方便法院原則”確立為涉外司法的重要機制。同時,民事訴訟法確立了特定情形下外國法院可優(yōu)先行使管轄權。一方面,在當事人訂立排他性管轄協(xié)議選擇外國法院管轄且不違反我國法律對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不涉及我國主權、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已經(jīng)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另一方面,若外國法院已經(jīng)先于人民法院受理平行訴訟,當事人書面申請人民法院中止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訴訟?;凇岸Y讓原則”而實施的國際司法協(xié)作和跨境交易主體利益平衡維護,已成為我國涉外司法中的重要管轄權協(xié)調機制,這是在保障我國國際司法管轄權的前提下,力求實現(xiàn)涉外管轄中“有所管有所不管”。

  二是完善國家間判決承認與執(zhí)行規(guī)范,轉變互惠理念避免裁判沖突,主動化解中外判決承認與執(zhí)行困境。為了避免國家間司法判決沖突,減輕當事人跨境爭議解決負擔,外國法院的判決可在一定條件下獲得我國法院的承認和執(zhí)行,進而優(yōu)化跨境爭議解決環(huán)境,豐富涉外法治的司法機制。依據(jù)民事訴訟法,外國法院作出的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要人民法院承認和執(zhí)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zhí)行,也可以由外國法院依照該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guī)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zhí)行。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積極理解“互惠原則”,推動了全國各級法院依據(jù)互惠原則跟進承認與執(zhí)行外國法院判決;相應地,越來越多的外國法院承認與執(zhí)行我國法院判決,形成了互惠互利的良性循環(huán),形成司法助益涉外法治展開的重要維度。

  三是關注國際爭議解決走勢,積極打造全球爭議解決中心。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的《關于建立“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的意見》指出,支持“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糾紛通過調解、仲裁等方式解決,推動建立訴訟與調解、仲裁有效銜接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形成便利、快捷、低成本的“一站式”爭端解決中心,為“一帶一路”建設參與國當事人提供優(yōu)質高效的法律服務。依托人民法院在涉外法治建設中的先遣地位,應充分協(xié)同仲裁機構、商事調解組織等共同打造國際商事爭議解決優(yōu)選地。此外,借助“一帶一路”重要平臺,發(fā)展我國國際商事法庭與國際商事仲裁,形成涉外司法助力國際商事仲裁的良好局面。涉外司法的推進應與開展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相結合,司法積極支持試點地區(qū)建設具有高度公信力和國際影響力的國際商事仲裁中心,打造一批國際一流的仲裁機構,提升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服務水平。在借鑒國際通行的制度規(guī)則過程中,涉外司法不斷健全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通過改革體制機制提升辦案質效、加強國際交往推動資源要素融合等方式營造具有中國特色的仲裁規(guī)則制度,努力開辟國際仲裁新賽道。

 ?。ㄗ髡撸簭埼牧粒抵袊嗣翊髮W法學院副教授)

標簽 - 司法防御體系,司法迎擊機制,中國式現(xiàn)代化
網(wǎng)站編輯 - 王慧 張盼 審核 - 王兆斌
010090270010000000000000011100001130202098